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6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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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618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柯珮珺 被告 黃朝成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1,2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書記官江婉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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