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6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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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617號原告 林碧鈺 被告 郭添財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05,000元【計算式:70,500元(土地公告現每平方公尺)×10平方公尺=70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