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簡字第45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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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中簡字第4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中簡字第45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國權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46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國權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向執行機關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簽單總表各壹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劉國權為二、三專畢業之成年人,不思以正常方法賺錢謀生,竟經營香港六合彩簽賭,於警詢自述因沒有工作,才經營六合彩賭博供不特定人簽賭,自民國104年12月開始經營,每期簽注金額約新台幣(下同)1萬元左右,輸贏不清楚,迄於105年2月2日為警搜索查獲,犯罪期間約1、2個月,從中獲取不法利益,對社會風氣產生不良之影響,及犯後坦認犯行,已知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照其於警詢自述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素行良好,其於偵查中表示是因為要生活才做的,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為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輕罪,非無可憫恕之處,因一時失慮,致涉本案犯行,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信經此科刑之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緩刑2年,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規定,命其於緩刑期間內,向執行機關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2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依同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在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期能使被告於義務勞務過程及保護管束期間,確切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損害,並培養正確法治觀念。
四、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1張,係當場賭博之器具,業據被告供明在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207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扣案之簽單總表1張,係被告所有供本件賭博犯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明在卷,爰併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附繕本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松股
105年度偵字第4648號被告劉國權男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國權基於賭博與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集合犯意,自民國104年12月上旬某日起,提供其位在臺中市○區○○里○○○街000號住處之公眾得出入處所,供不特定人簽選「香港六合彩」賭博之號碼,用以下注賭博財物。簽賭號碼從01至49號組合號碼,下注金額每注新臺幣(下同)100元,賭客簽賭後劉國權再將賭客所簽選之號碼用以核對香港每星期二、四、六所開出之「六合彩」當期開獎號碼,賭客每下注100元如簽中2星可得5700元、3星可得5萬7000元、4星可得75萬元、特別號可得3600元不等之彩金,如未簽中,則所繳交之賭金全歸劉國權所有。嗣於105年2月2日晚間6時5分許為警持搜索票至上開地點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經營賭博所用之六合彩簽注單、簽單總表各1張。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國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六合彩簽注單、簽單總表各1張扣案可資佐證,且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員警職務報告、查獲現場照片4張等附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開罪嫌堪予認定。
二、按利用「香港六合彩」開彩號碼為對獎號碼,聚集不特定之人簽賭下注,於每星期固定之開彩時間對獎,以簽中與否論輸贏,藉此牟利,即俗稱所謂經營六合彩之賭博,此種犯罪形態,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亦即聚眾賭博之目的既在於營利,當不止對獎賭博一次就結束,其必於每星期固定時間反覆對獎賭博,而對獎前讓賭客簽賭行為亦是被告聚眾賭博的延續,因此每週重覆的簽賭、對獎,才是常態,如有中斷應是例外。本案被告自104年12月上旬某日起至105年2月2日為警查獲為止,反覆、持續、連貫地主持多期六合彩開獎賭博行為,依上開理由,其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構成獨立犯罪類型,僅成立一罪。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同法第268條前段之供給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之聚眾賭博等罪嫌。被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均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以達成同一犯罪之行為,為一行為觸犯前開3罪名,屬想像競合犯,請依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扣案之被告所有供經營賭博所用六合彩簽注單、簽單總表各1張,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在賭檯之財物,請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檢察官謝謂誠參考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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