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6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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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609號原告馳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池國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盈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21,504元,依聲請支付命令時,即民國105年8月4日臺灣銀行收盤之現金買入美金匯率為31.34500,折合為新臺幣(下同)674,043元(計算式:21,50431.34500=674,042.8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書記官謝明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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