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重上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字第74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白瑞秋 訴訟代理人 賴淑玲 律師
楊閔翔 律師複代理人 黃姵菁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王紹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唐敏寶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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