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562號上訴人 白瑞秋 (原名 白少儀 )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23,435元,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書記官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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