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2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6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冠華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冠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冠華前犯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罪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8月確定,已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030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843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陳葳法官高文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施耀婷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