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5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市信義帝圖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據以請求之依據(如規約或決議)。
二、請提出債務人所有權之土地謄本。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