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16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理人 王德龍 債務人 張國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陸仟玖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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