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5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5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五九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七二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零點零壹公克、包裝重零點肆玖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玖柒公克及零點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王川銘 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其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部分,業經該署檢察官以八十八年度毒偵字一二九一號、八十九年度毒偵緝字第四六四號,已予簽結,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零點零壹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玖柒公克、包裝重零點肆玖公克)及(零點捌公克)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徐子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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