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簡字第92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蘇訓儀
被 告 陳喆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9,343元,及自民國108年11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9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8年12月1
1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1.298%,逾期超過6個
月者,按週年利率2.596%,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
期數以9期為限。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306元,及自民國108年12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9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1月11
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1.298%,逾期超過6個月
者,按週年利率2.596%,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
數以9期為限。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4月9日分別向原告申請貸款新
臺幣(下同)200,000元及10,900元,借款期限均為7年,以
每1個月為1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率按週年利率12.98%
計算,若未依約清償本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
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倘被告不按月攤還本息,
原告依約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詎被告未依約履行繳款義務,迄今尚積欠本金189,343元
及10,306元未給付,被告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
為到期。惟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消費借
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債務等語。並聲明:如主
文第1項、第2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一般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及攤
還收息紀錄查詢單在卷為證,核認無訛,又被告就原告主張
之前揭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
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依本
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書記官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