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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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5號聲請人 何素絹 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文惠 間因100年度重訴字第222號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三十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持有前項錄音光碟之人,不得作非正當目的使用。為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下稱法庭錄音辦法)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係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22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有系爭事件判決附卷可稽。又系爭事件業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02年11月15日裁定駁回相對人之上訴確定,則聲請人如有聲請交付系爭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必要,揆諸前揭規定,應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為之,始屬適法。而聲請人遲至103年5月22日始向本院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法庭錄音光碟,已逾前開期間,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淑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書記官陳瑩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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