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補字第15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鄭大方 即 鄭振宏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鄭大方即鄭振宏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零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