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2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7年度簡上字第48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后: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壹、原告方面:㈠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陳述:
被告詐欺原告新臺幣150萬元,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7年度偵字第5459號簡易判決處刑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2389號判決在案,本件被告與不知名之案外人共同詐欺原告,致生損失,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之規定提起本訴。
貳、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海祥
法官楊博欽法官許炎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