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1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1340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王偉光法官吳幸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佩宜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1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1340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王偉光法官吳幸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佩宜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