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593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4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6年1月2日起至民國126年1月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乙○○於民國96年1月5日向聲請人借用4,5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126年1月4日止,按月攤還本息。詎相對人自民國96年1月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4,500,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房屋貸款契約書影本1件、交易明細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金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6年度拍字第159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279-37│建│86.00│全部│└──┴───┴────┴────┴───┴─┴────┴────┘┌─────────────────────────────────────────────┐│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59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五│屋│合│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材料及││││││突││建築││││││號│││││││││出││││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物│計│材料│台│位││├──┼─┼──────┼────┼────┼─┼─┼─┼─┼─┼─┼─┼──┼─┼─┼──┤│001│32│臺南市南區中│臺南市南│5層樓房│51│52│52│52│52│14│27│鋼筋│28│平│全部│││81│華西路1段1○○○區○○段│鋼筋混凝│.9│.8│.8│.8│.8│.4│7.│混凝│.5│方│││││巷10號│279-37地│土造│8│3│3│3│3│5│75│土造│7│公││││││號│││││││││││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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