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294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亭延 法定代理人 吳俊毅
鄭惠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岑袈洪千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萬8,6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5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書記官顏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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