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5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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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544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樊力豪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聲請狀中未見mymusic服務之電信契約,無法認定聲請人對相對人有該項合約補貼款之請求權,請聲請人補正本件mymusic服務之電信契約,以利後續審查。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