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4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4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商業登記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40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玉琴 輔佐人 張宇昊 被上訴人即被告臺中市政府代表人 盧秀燕 訴訟代理人 李易璋
周宗旻 洪新宜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告即被上訴人間商業登記法事件,原告對於民國109年12月3日本院109年度簡字第40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書記官吳韻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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