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15號原告啟航國際喪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品淞 訴訟代理人 李如龍 律師複代理人 孫穎妍 律師被告 邱素蓮 訴訟代理人 陳韶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具狀陳明兩造因另案已成立調解,願撤回本件訴訟,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思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書記官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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