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專調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勞小專調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團保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小專調字第184號聲請人 董芳雯 相對人松永人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長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團保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勞動調解之聲請駁回。
調解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具體記載聲請之原因、爭議情形及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是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勞動法庭法官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書記官劉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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