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111號原告 蘇律安 訴訟代理人 李麗君 律師被告山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黃玉玲
蘇律安 吳素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77,606元,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始知悉被告公司已為解散登記,而原告即為清算人,此有桃園市政府112年8月23日府經商行字第11290996420號函文、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查,是原告既已成為被告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被告公司負責人,故原告本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勞動法庭法官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書記官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