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3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3691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黃心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伍仟肆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七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七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七八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肆佰玖拾參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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