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73號原告 王安慶 被告 謝明機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羅杰治法官林述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凡萱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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