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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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8號再審聲請人三莊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正着 再審相對人木聯鋼鐵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羅雲堂
羅鄧素琴 羅葉緞妹 羅隆豐 (原名: 羅雲桂羅武灯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木聯鋼鐵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本院109年度再字第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又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亦有明定。另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
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就民國109年4月24日裁定聲請再審,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9年5月19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9年5月27日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見本院卷第19頁送達證書),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是項送達,業於109年6月6日發生效力,惟再審聲請人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雍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靜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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