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48號原告 廖忠雄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 律師
鄭皓軒 律師 吳宗奇 律師原告與被告 謝瑞彬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未標明幣別者同)1,260,975元【計算式:美金42,500元×29.67(訴訟繫屬日109年6月24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1,260,9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書記官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