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23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23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俊豪具保人卓茹玉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681、5682號、24060號),經本院受理而被告逃匿,逕於113年6月11日裁定沒入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茲發現上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繕,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二、第11行之「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2萬元及實收利息。」應更正為「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及實收利息。」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二、第11行之「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2萬元及實收利息。」顯係誤繕,應更正為「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及實收利息。」然上開顯然錯誤尚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定之本旨,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郭勁宏法官許翔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慧津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