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06號原告 施怡菱 被告 吳瓊興 原告與被告吳瓊興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00,000元(即原告所有坐落高雄市○鎮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區段3006建號建物設定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總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