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2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1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1,69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31,1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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