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106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10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盧進興
       陳敏夫
       陳勝三
       陳聰文
       陳清欽
       陳錦屏
       陳阿彬
       陳再坤
       陳進隆
       潘珠雲
      陳 富
       蔡璧霞
       張素容
       陳葉玉珠
       陳家財
       陳永壽
       高士勛
       高顥洲
       高文雄
       陳清順
       陳宗仁
兼上列21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再興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許富勝
       陳振義
       陳根盛
       劉裕芳
       洪興旺
       陳駱未子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慧美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2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357,1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臺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啟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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