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4713號債權人宏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德 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盛興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附表中編號1及編號2兩張系爭支票的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期(應自退票日期之後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