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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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81號原告 陳秀燕 被告 黃德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6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3萬1,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3萬1,1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伊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書記官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