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2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2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026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周珉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參萬陸仟肆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0263號│├──┬───────┬───────┬──────┬────────┤│編號│金額│利息計算起日│利息計算迄日│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001│267,493元│自民國107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月27日起│││├──┼───────┼───────┼──────┼────────┤│002│327,098元│自民國107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3.06││││月5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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