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23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萬益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萬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王萬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6月,並於民國106年7月5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6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0467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王萬益於106年7月5日入監服刑,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8年6月28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9年1月4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6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8017046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據,是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何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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