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23號原告 陳俊安 原告富淞淵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世中 被告 吳淑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淑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吳淑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20萬元,應繳裁判費119,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18,36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書記官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