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4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4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240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3822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為乙○○、 吳陳秀 之子,3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95年7月31日以95年度暫家護字第179號暫時保護令,裁定其不得對乙○○、吳陳秀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詎被告於95年9月6日8時許,在高雄縣○○鎮○○○路○○號住處,以三字經辱罵乙○○、吳陳秀,以此方式對乙○○、吳陳秀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而違反前開民事保護令,因認被告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1款之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第161條第4項、第302條至第
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業於95年10月10日死亡,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單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黃宗揚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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