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簡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簡字第222號

原告 李宜珈

訴訟代理人 李坤輝

被告 洪素惠

訴訟代理人 林丕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楊儭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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