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0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0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0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 羅嘉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零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零玖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三七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伍佰零叁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柒仟柒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四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捌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肆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三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佰玖拾玖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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