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94號聲請人鵬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秀卿 代理人 方素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5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書記官陳芝箖┌────────────────────────────────────────────────┐│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鵬友企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未記載│161,400元│GA0000000│104年10月31日│││(負責人:方秀卿)│限公司建成分公司│││││├─┼──────────┼─────────┼───┼───────┼─────┼───────┤│2│同上│同上│同上│103,950元│GA0000000│104年11月30日│├─┼──────────┼─────────┼───┼───────┼─────┼───────┤│3│同上│同上│同上│144,450元│GA0000000│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