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63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63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三四三號
上訴人甲○○原名賴右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八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七○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五六二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妨害風化案件,原審係依修正前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