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92號原告 呂國雄
呂國榮 呂光文 呂美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生妹 間租佃爭議事件,經苗栗縣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成立而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移送本院,固免徵裁判費。惟原告並未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復未載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認定本件究應依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二、苗栗縣○○鎮○○段312、316、316-2、321、322、500-1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
三、被告蕭生妹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慶仁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