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73號原告裕光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鼎冶礦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4,5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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