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0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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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0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08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春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890號;108年度執字第15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春財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春財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如附件聲請書及所附「受刑人鍾春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示。並如本裁定附表)。
二、經查,受刑人鍾春財如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判決處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附表所示各該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且該受刑人業經檢察官調查,表示對於如附表所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聲請定應執行刑(如執聲卷附「是否聲請應執行刑調查表」)。
準此,依據前述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犯罪類型、相隔期間等一切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刑。
三、另外,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宣告刑「併科罰金新臺幣30萬元」部分,因被告未經諭知多數罰金刑,無從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1條第7款),一併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違反森林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併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罰金新臺幣300,000││科罰金,以新臺幣1,│││元,罰金如易服勞役││000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2,000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6/11/19│107/03/22│107/03/22│├──────┼─────────┼─────────┼─────────┤│偵查案號│107年度偵字第9763│107年度毒偵字第21│107年度毒偵字第21│││號(107年度毒偵字│51號│51號│││第2151號)│││├───┬──┼─────────┼─────────┼─────────┤│最後事│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實審├──┼─────────┼─────────┼─────────┤││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82│107年度審訴字第82│107年度審訴字第82││││2號(861號)│2號(861號)│2號(861號)││├──┼─────────┼─────────┼─────────┤││判決│107/8/22│107/8/22│107/8/22│││日期││││├───┼──┼─────────┼─────────┼─────────┤│確定判│法院│同上法院│同上法院│同上法院││決├──┼─────────┼─────────┼─────────┤││案號│同上案號│同上案號│同上案號││├──┼─────────┼─────────┼─────────┤││判決│107/10/2│107/10/2│107/10/2│││確定││││││日期││││├───┴──┼─────────┼─────────┼─────────┤│易科罰金與否│否│否│是││││││├──────┼─────────┼─────────┼─────────┤│備註│桃園地檢108執緝298│桃園地檢108執緝298│桃園地檢108執緝299│││││││├─────────┴─────────┴─────────┤││編號1-5定應執行刑為1年6月(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270號;桃│││檢108執更3184)││││└──────┴─────────────────────────────┘
附表(續上)┌──────┬─────────┬─────────┬─────────┬─────────┐│編號│4│5│6│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有期徒刑5月,如易│有期徒刑6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000元折算壹日│000元折算壹日│000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7/7/6│107/7/8(上午9時│107/09/16│107/09/14││││35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44│107年度毒偵字第44│108年度毒偵字第20│108年度毒偵字第20│││17號│17號│81號│81號│││││││├───┬──┼─────────┼─────────┼─────────┼─────────┤│最後事│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實審├──┼─────────┼─────────┼─────────┼─────────┤││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9│107年度審訴字第19│108年度審訴字第11│108年度審訴字第11││││81號│81號│89號│89號││├──┼─────────┼─────────┼─────────┼─────────┤││判決│108/5/1│108/5/1│108/8/21│108/8/21│││日期│││││├───┼──┼─────────┼─────────┼─────────┼─────────┤│確定判│法院│同上法院│同上法院│同上法院│同上法院││決├──┼─────────┼─────────┼─────────┼─────────┤││案號│同上案號│同上案號│同上案號│同上案號││├──┼─────────┼─────────┼─────────┼─────────┤││判決│108/5/28│108/5/28│108/9/17│108/9/17│││確定│││││││日期│││││├───┴──┼─────────┼─────────┼─────────┼─────────┤│易科罰金與否│是│是│是│是│││││││├──────┼─────────┼─────────┼─────────┼─────────┤│備註│桃園地檢108執9084│桃園地檢108執9084│桃園地檢108執│桃園地檢108執│││││15134│15134││├─────────┴─────────┼─────────┴─────────┤││編號1-5定應執行刑為1年6月(本院108│編號6、7定應執行刑為7月,如易科罰金│││年度聲字第2270號;桃檢108執更3184)│,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本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189號;桃檢108執15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