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139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請求與第三人甲○○○間收養關係終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聲請終止與第三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八十年一月三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應予許可。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聲請人乙○○為第三人甲○○○之養子,惟甲○○○早於民國80年1月3日死亡,爰聲請終止聲請人與甲○○○間之收養關係等語。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4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甲○○○之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並經聲請人乙○○到庭陳述明確,有本院97年12月15日訊問筆錄附卷可憑,當可信為真實。又聲請人聲請終止收養,亦無顯失公平之情形,本件聲請應予許可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家事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世瑩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