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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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12號原告甲○○
庚○○己○○戊○○丁○○訴訟代理人 陳惠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8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6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23,67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書記官童貴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