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44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通順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查本件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最高法院92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應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訴訟標的價額不能定其客觀上利益時,應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12規定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