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傑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代表人朱麗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八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傑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所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罪,減為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理由
一、受刑人傑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因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罪,經本院判處罰金新臺幣十萬元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查: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唐敏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