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8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之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5年7月7日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豐交簡字第298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809號),判處罰金新臺幣60000元,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王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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