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544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臺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貳仟伍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光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9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