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00號原告國家太空中心(改制前: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
國家太空中心)法定代理人 吳誠文 訴訟代理人 湯東穎 律師
陳素芬 律師 王碩勛 律師被告台灣晉陞太空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彥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依民國112年12月1日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853,580元(含本金43,84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已發生利息12,053,580元、違約金10,9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0,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書記官凃庭姍附表:
編號本金計息期間年利率利息0013,288,000107年1月24日起至113年9月19日(起訴前1日)止5%1,094,2030026,576,000107年7月6日起至113年9月19日(起訴前1日)止2,041,2620038,768,000107年12月7日起至113年9月19日(起訴前1日)止2,536,97000412,056,000108年6月26日起至113年9月19日(起訴前1日)止3,156,03000513,152,000108年10月25日起至113年9月19日(起訴前1日)止3,225,115合計43,840,00012,053,580